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6 年 10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再生能源。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發電設備):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 條所定發電設備。

三、再生能源憑證(以下簡稱憑證):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 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辦理發電設備查核及發電量查證後所 核發之憑證。

四、申請人: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但採用 躉購制度者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減量額度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