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 106 年 10 月 27 日)
第10條
經查證申請人重複申請核發憑證,或偽造發電量數據者,由標檢局撤銷已 核發之虛偽憑證,憑證中心並予以登錄,申請人自撤銷之日起六個月後始 得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