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特約檢驗申請案件應逐批查驗,但檢驗機關得依風險程度,採抽批查驗、
逐批查核、抽批查核或書面核放之簡化檢驗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逐批查驗、抽批查驗、逐批查核、抽批查核及書面核放,定義如
下:
一、逐批查驗:每批皆須經現場查核、取樣及檢驗,符合規定後發給特約
檢驗證書。
二、抽批查驗:依風險機率抽批,抽中批須經現場查核、取樣及檢驗,符
合規定後發給特約檢驗證書。
三、逐批查核:每批須經現場查核,符合規定後發給特約檢驗證書;必要
時得取樣檢驗。
四、抽批查核:依風險機率抽批,抽中批須經現場查核,符合規定後發給
特約檢驗證書;必要時得取樣檢驗。
五、書面核放:抽批查驗或抽批查核依風險機率抽批未抽中批,經書面審
查符合規定者發給特約檢驗證書;必要時得現場查核或取樣檢驗。
廠場於申請特約檢驗證書時,如檢附該批產品之原料特約檢驗證明,檢驗
機關得簡化檢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