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 103 年 08 月 05 日)
第11條
廠場以詐偽方法申請特約檢驗者,檢驗機關應駁回其申請;如已取得特約 檢驗證書者,應撤銷該證明,必要時並得通知輸入國。

前項情形檢驗機關應自駁回或撤銷之日起,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特約檢 驗申請二個月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