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 97 年 03 月 21 日)
第2條
應施檢驗商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 法辦理通報:
一、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或確有損害之虞。
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