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危害風險性認定準則  ( 96 年 12 月 17 日)
第2條
商品危害風險性之認定,得以下列風險因子為考量準據:

一、商品特性。

二、歷來商品檢驗結果。

三、市場監督狀況。

四、國內外商品安全資訊。

五、商品不安全可能造成之損害。

六、其他商品危害風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