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
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基本獎金每件新臺
幣三百元,基本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除前款基本獎金外,得依有效件數率酌給加成獎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六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
額百分之二十。
(二)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加發基本獎金總
額百分之三十。
(三)有效件數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加發基本獎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有效件數
率,指以有效件數除以反映件數所得之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