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5條
監視員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反映無商品檢驗標識之應施檢驗商品。

二、反映市售標示不全或品質不良商品。

三、轉達一般消費者提出之反映案件。

四、隨時利用各種機會及管道,協助標準檢驗局辦理消費者保護之教育說 明。

五、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廣有關商品檢驗之政策及法規。

六、協助標準檢驗局推動其他有關消費者保護措施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