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02 日)
第2條
商品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 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遴選之:

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

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 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

三、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