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查證實施辦法  ( 96 年 11 月 13 日)
第5條
申請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不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廠商無法於提出申請後六個月內配合查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