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100 年 03 月 01 日)
第5條
淨含量使用之法定度量衡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物為固體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

二、內容物為固體與液體之混合物者,應以質量單位標示總淨含量及其所 含固形物含量。

三、其他定量包裝商品內容物,得以質量單位或體積單位標示。

前項以質量單位標示者,應以公克 (g) 或公斤 (kg) 標示;以體積單位 標示者,應以毫公升 (ml 或 mL) 或公升 (l 或 L) 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