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100 年 03 月 01 日)
第13條
抽測之定量包裝商品經檢測後之殘餘樣品,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應通知原持有人於三十日內憑單領回。但定量包裝商品訂有保存期限,且 其保存期限未逾三十日者,應於其保存期限內領回。

前項殘餘樣品屆期未領回或經聲明放棄領回者,視為拋棄,由度量衡專責 機關及其所屬分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