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100 年 03 月 01 日)
第12條
定量包裝商品經抽測不合格者,生產者或輸入業者,對檢測結果有異議時 ,得於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連同複測費,向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就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申請複 測。

原加倍抽樣封存之定量包裝商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確認後 ,應由申請者送樣至指定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