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裝商品管理辦法  ( 100 年 03 月 01 日)
第11條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證明,至少應包含定量包裝商品名稱、數量、經 銷商,或生產或輸入業者名稱及地址、抽樣地點及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 並應經執行人員及定量包裝商品持有人或在場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