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9條
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 請登錄為計量技術人員實務訓練機構:

一、計量或檢測相關公會、學會、協會團體,且最近二年曾自行辦理計量 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或最近二年曾接受度 量衡專責機關委託辦理計量相關教育訓練或研討會。

二、國內合法登記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育訓練機構,且最近二年曾辦理計 量相關教育訓練,累計課程時數達四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