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計量技術人員:

一、犯刑法偽造度量衡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逾一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