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計量技術人員得於原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四個月內,或原
證書效期屆滿後,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檢附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向
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證書;
經審查不符或內容有欠缺者,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取
消其申請,並退還其證照費。
計量技術人員於原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前四個月內申請換發
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所檢具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原證書效期內取得者為
限;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以原證書效期屆滿日之翌日重新計算效期,發
給證書。
計量技術人員原證書效期已屆滿,申請換發者,應檢附申請日(度量衡專
責機關收件日)前五年內取得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其經審查合格者,以
核發日為基準日重新計算效期發給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