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方式如下:
一、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主辦單位於繼續教育結束
後,將課程表或行程表、參加人員簽名單,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二、前條第二項第二款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由計量技術人員檢具論文、
文章、評論或壁報之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繼
續教育積分認可。
三、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繼續教育積分認可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
辦理。
四、計量技術人員對其登錄之繼續教育積分有遺漏、錯誤或其他疑義,得
於證書屆滿六個月前,檢具出席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送度量衡專責
機關辦理補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