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3條
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資格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 責機關申請核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證照費。

前項申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符合者,發給計量技術人員證書;其證書 有效期間為五年,自發照日起算。

前項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應按申請人實務訓練及格或具六個月以上相關度 量衡器實務經驗之項目,登載其專長範圍;計量技術人員執行度量衡專責 機關委託之相關計量管理事務時,不得逾越其證書登載範圍。 計量技術人員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參加其證書登載範圍外之實務訓練課程 成績及格或具六個月以上相關度量衡器實務經驗之項目者,得填具申請書 ,連同證照費及原證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增列專長範圍,並換發證 書;其證書有效期間,以原證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