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 105 年 01 月 21 日)
第11條
實務訓練機構以不實資料申請登錄,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資格,並公 告註銷其登錄。

實務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資格,並公告 註銷其登錄:

一、未經核可逕行開班訓練。

二、未依核可之訓練計畫書實施。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度量衡專責機關之查核。

經依前二項撤銷或廢止登錄之機構,自撤銷或廢止之次日起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