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 年 09 月 08 日)
第6條
同一計畫內容曾接受政府機關 (構) 委託或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 之補助。

同一計畫內容同時向二以上政府機關 (構) 申請補助者,應於前條申請書 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