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 年 09 月 08 日)
第21條
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 (構)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公 、私立學校或個人,應配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公開示範推廣,該機關並得利 用其各項資料進行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