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 年 09 月 08 日)
第20條
接受獎勵者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虛偽不實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形 者,度量衡專責機關經委員會決議,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 獎狀及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