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 年 09 月 08 日)
第18條
曾接受本辦法補助或獎勵之政府機關 (構)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各級 公、私立學校或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報名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