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 年 09 月 08 日)
第13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受補助單位有關補助計畫執行及經 費動支之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