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度量衡單位推廣及輔導辦法  ( 93 年 09 月 08 日)
第11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評估考核 。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依前項考核,對績效不彰之受補助單位,扣減其補助款 ,最少不得低於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