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8 月 13 日)
第4條
申請認可之實驗室,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下列規範: (一) 共通規範:CNS 17025或ISO/IEC 17025。 (二) 特定規範:對各類度量衡器之技術要求及品質管理要求有別於共通 規範之特別規定。

二、具備必要之測試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該類度量衡器型式 認證技術規範及相關法規,應有充足之資訊並能充分瞭解。

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負責人及品質負責人: (一) 實驗室負責人: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曾受測試相關專業 訓練,並從事相關測試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二) 品質負責人: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受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並 從事相關測試領域品質管理實務工作二年以上。

四、指定報告簽署人;報告簽署人不得同時兼任品質負責人。

前項第一款特定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依各類度量衡器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