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8 月 13 日)
第19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主動申請廢止認可者。

二、依第十一條實施複查後,有易導致測試失敗或顯著降低效果之缺點者 。

三、測試紀錄或相關技術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喪失執行業務能力或無法公正及有效執行測試業務者。

五、逾越認可測試範圍或經依第十七條規定停權,仍以指定實驗室名義簽 具測試報告者。

六、未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改善,並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複查 符合者。

七、未依規定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八、經基金會廢止或取消認證者;基金會尚未成立前,為經認證體系廢止 或取消認證者。

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