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8 月 13 日)
第16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申請認可者,得簡化其申請認可及管理程序:

一、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以下簡稱基金會) 認證之實驗室,而該 認證仍在有效期間之內者。

二、經基金會證明該實驗室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有關規定者。

前項簡化程序如下:

一、免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

二、免依第六條實地評鑑。

三、依第八條規定申請延展時,免再評鑑。

四、免依第十條監督評鑑。

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符合第一項資格者,得適用前項第 三款及第四款簡化程序。

第一項基金會尚未成立前,符合下列資格之實驗室申請認可者,適用前二 項規定:

一、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 (CNLA) (以下簡稱認證體系) 認證之實 驗室,而該認證仍在有效期間之內者。

二、經認證體系證明該實驗室已符合第四條第一項有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