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8 月 13 日)
第13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 ,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複查:

一、實驗室隸屬機構變更。

二、實驗室組織或管理階層異動。

三、實驗室負責人或報告簽署人異動。

四、實驗室地址、環境或設備變更。

五、實驗室品質手冊變更。

六、認可範圍變更。

七、其他足以影響認可實驗室能力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