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指定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 92 年 08 月 13 日)
第12條
指定實驗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相關文件 ,報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一、實驗室或其隸屬機構名稱變更。

二、品質負責人異動。

三、連續停業三十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