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9條
經自行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由「」字正方形 及自檢許可字號組成,「」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自檢許可字號 應緊鄰「」字之正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