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7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 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原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 費,並檢附第四條各款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 ,換發許可證書。

前項換發許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許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但於有 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未能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換發 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