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
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檢定設備一覽表。
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經我國與他國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前項申請人得取得
對方國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簽發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認可登錄範圍之
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以
代替前項第二款之文件,度量衡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