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12條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於許可自行檢定期間,其測試實驗室新任實 驗室主管或檢定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五項規定 ,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