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92 年 08 月 01 日)
第6條
受託機關 (構) 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 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

受託機關 (構) 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 包其他廠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