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92 年 08 月 01 日)
第5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委託方式,得視委託業務之性質,簽訂委託 契約。

前項委託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並約定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