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92 年 08 月 01 日)
第3條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 (構) 或團體 (以下簡 稱受託機關、構) 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國內具有完善之環境設施及足夠之專業技術人員,並足以執行業務 。

二、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並取得證書。

三、曾參與國際原級標準比對。

前項第二款基金會尚未成立前,應經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 (CNLA) 認 證並取得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