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 92 年 08 月 01 日)
第16條
受託機關 (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要求更換國家度量 衡標準實驗室負責人;情節重大者,並得終止契約:

一、違反前十條相關規定者。

二、未能有效維持第三條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或怠於執行第五條第二項之業務範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