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 104 年 07 月 07 日)
第6條
依前條拆卸糾紛度量衡器後,鑑定機關人員應當場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 項,由會同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用戶及公用事業單位名稱。
二、度量衡器之名稱、廠牌、型號及器號。
三、度量衡器之外觀、構造及檢定合格印證狀態。
四、度量衡器之計量讀數。
前項糾紛度量衡器,應當場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鑑定機關及會同人員簽 名或蓋章後,交鑑定機關人員攜回,或由公用事業單位人員送至鑑定測試 地點,辦理鑑定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