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 104 年 07 月 07 日)
第4條
公用事業單位與用戶間因度量衡器準確度之糾紛申請鑑定,應填具申請書 ,連同鑑定費,向鑑定機關辦理。但用戶申請時,應另檢附糾紛度量衡器 所在轄區公用事業單位營業區處之勘查結果紀錄。

前項勘查結果紀錄內容,應包含勘查日期、度量衡器基本資料(廠牌、型 號、器號、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裝置地址、用戶聯絡電話及勘查檢視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