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  ( 104 年 07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鑑定機關,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

本辦法所稱公用事業單位,指提供自來水、瓦斯、電力或其他能源予用戶 之營利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