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05 日)
第6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聲明書,應由型式認 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聲明度量衡器之功能、軟體設計及外接裝置功能未違 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