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05 日)
第4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 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 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 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附測試報告。

前項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測試樣品,向度量 衡專責機關認可之指定實驗室辦理。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申請人,應另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 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涉及公路主管機關權責範 圍者,應檢附公路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功能確認報告或相 關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