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05 日)
第14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如需變更外觀、構造、材質、技術特性者, 應申請系列認證或核准。但變更情事與原認證型式差異甚大者,應重新申 請認證。

前項系列認證或核准之申請,應聲明變更事項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 術規範規定及未變更事項與原型式相同。

第一項之核准,其程序準用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