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 104 年 06 月 05 日)
第13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 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