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6條
受託機關(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委託事項 ,並不得將受委託事項轉包。

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委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 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