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15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 格,且於一年內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期限內將年度之印模繳回,經度量衡專 責機關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不繳回。

三、有前條第四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