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委託
業務;俟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未能有效維持第二條或第三條之資格條件。
二、未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或將受委託事項轉
包。
三、未依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將受委託事項分包
其他機關(構)辦理。
四、未依第七條之規定於限期內報請備查。
五、未依第八條之規定通知。
六、未依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保存相關文件。
七、未依第十條之規定於期限內改善。
八、同一委託契約期間內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送交統計月報表達二
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