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條監督稽核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 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二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依第四條第一項提出申 請,經書面審查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續簽訂委託契約。

受託機關(構)未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 ,不得受理檢定案件;前已受理之檢定案件,應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辦 理完竣。